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翠樺 等間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勝棋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繼承人吳勝棋之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及聲請調解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