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6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羅婷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泉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4,453元(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