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黎振焜 原告 黎偉埕 原告 黎偉銘 原告 彭紫涵 原告 廖廷軒 原告 張伯全 原告 陳鋒華 原告 簡金品 原告 林健財 原告 呂清風 原告 劉家宏 原告 張育真 原告 徐家榮 原告 邱秀微 原告 李啟祥 原告 林曉華 原告 游清圖 原告 李崇玲 原告 蔡佳芬 原告 林佾賢 原告 李家成 原告 林淑華 原告 蔡世傑 原告 李淑惠 原告 詹宇文 原告 吳文均 原告 彭思瑋 原告 彭德茂 原告 陳永成 原告 蔡建志 原告 徐曉春 原告 曲峰 葰原告 戴利榮 原告 吳碧峰 原告 郭雪萍 原告 吳蕙秀 原告 孫瑜揮 被告 邱創德 被告 邱煥墻 被告 邱金波 被告 邱金浪 被告 邱金添 被告 邱金蓮 被告 邱怡燕 被告 邱玉嬌 被告 李樑松 被告 李樑鋐 被告 李素萍 被告 邱春香 被告張上介被告 張上序 被告 吳張完妹 被告 張禎鴛 被告范 張秋月 被告 范聖毅 被告 范聖孟 被告 范璧霞 被告 范璧媛 被告 范子樓 被告 范子聲 被告 范子炱 被告 范子鴻 被告 范梅蘭 被告 劉康淮 被告 劉康炎 被告 劉康瑩 被告 劉康源 被告 劉冬妹 被告 戴魏蘭英 被告賴 邱秀香 被告邱玉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吳聲彬 被告 吳克能 被告 吳黃寶妹 之繼承人被告 吳克道 被告 吳文靜 被告 吳浚溢 被告 吳聲源 被告 吳聲亮 被告 吳聲秀 被告 吳桂粦 被告吳桂粦被告 魏君洪 被告 鄭國良 被告 鄭香江 被告 彭樹木 被告 彭木昌 被告 彭鏡洲 被告 彭榮相 被告 彭榮欽 被告 吳家錦 被告 陳肚信 被告 吳聲兆 被告 吳彩鳳 被告 詹招禎 被告 詹德鴻 被告 吳聲勛 被告 吳文友 被告 吳文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埋設自來水管工程管線、配水池及加壓站使用被告所有之土地面積乘以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