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敏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區○○段1889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讓與通知之回執。
四、相對人張敏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