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177號債權人 陳明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李佳蓉李辰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為何。(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所附聲請狀中債務人不同,應分別請求,分別繳費)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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