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 賴偉舜 訴訟代理人 賴偉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黨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補本件委任狀;及被告林俊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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