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隆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700號、第12027號、第12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世隆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