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江繼群 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被告 鄭家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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