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兩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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