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34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乙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判決(95年度易字第343號),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5年11月20日確定。然其於緩刑期前即95年10月5日因違反森林法,經本院於96年3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95年度訴字第524號),並已於96年5月29日確定,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原聲請法條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茲逕更正為同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二、本院經核本院95年度易字第343號、95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檢察官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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