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AVANSTRATETAIWANINC.
)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煒然 等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7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