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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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潘順進 相對人 曾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育志 於民國86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8月2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另簽發票號023416、023417、023418、023421、023420、023419(票面金額共計3,000,000元)等六紙本票交付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債務人林育志已於95年8月8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曾月桃繼承取得,並於96年1月3日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本票影本六件、戶籍謄本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三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樟樹坪││577│田│194.00│18分之15││├──┼───┼────┼───┼───┼─────┼─┼──────┼───────┼───┤│002│嘉義縣│竹崎鄉│樟樹坪││1090-3│林│4,416.00│3分之1││├──┼───┼────┼───┼───┼─────┼─┼──────┼───────┼───┤│003│嘉義縣│竹崎鄉│樟樹坪││1217│林│29,176.00│36分之5││└──┴───┴────┴───┴───┴─────┴─┴──────┴───────┴───┘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