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7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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