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2號聲請人 李許錢 特別代理人 李明通 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622、622之2、627、627之1、
626、631、632、633、636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
二、提出新竹縣○○市○○街○○巷○○號、19號、21號、23號、25號、新竹縣○○市○○○街○○○號、133號、135號房屋稅籍資料(包含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
三、補正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聲請人主張遭占用之土地即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