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昀儒
江志彬 被告 張金明
黃淑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秀芬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昀儒
江志彬 被告 張金明
黃淑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