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豐 戊債務人鄧 惠娟
林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進昌、鄧│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年息1.5%│││90178│惠娟│6月12日起│7月11日止││││元│├──────┼──────┼───────┤││││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7月12日起││內者,按年息2.│││││││677%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677%加二成計息││││││││└──┴───┴─────┴──────┴──────┴───────┘┌──────────────────────────────────┐│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進昌、鄧│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90178│惠娟│7月12日起││內者,按年息2.│││元││││677%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677%加二成違約│││││││金│└──┴───┴─────┴──────┴──────┴───────┘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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