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 吳佳紋 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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