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聲請人 劉進財 相對人 游穎梧 相對人 黃春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穎梧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