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吳婉甄 被告 林宥全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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