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宸緯選任辯護人劉志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宸緯准以新臺幣拾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14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宸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4月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現本院審酌目前本案訴訟之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且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雖有羈押原因,惟尚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以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具保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14樓(被告 陳報 之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