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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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債權人 陳秋鳳 債務人 魏子杰 債務人 魏子晴 上二人之法 羅聆兮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代墊貳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之部分,其中中華電信電話費玖佰參拾元所提繳費通知客戶名稱非 魏嘉良 、桃園市殯葬管理繳納收據玖仟壹佰元繳款人為 魏鼎岳 非債權人,此部分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購屋借款陸拾貳萬元及代墊貳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之部分,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催告返還,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