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債權人 蘇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豐榮企業有限公司劉己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茂豐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支票發票人為茂豐榮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人劉己榮,則請具狀說明是否請求上開二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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