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福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福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經查:受刑人曾福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入監執行上述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述文件確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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