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冠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93號、94號、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何冠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之附表編號2「行竊手法、所得財物」欄內關於「護手霜」應更正為「護手霜1瓶」、編號3相同欄內「
946元」應更正為「716元」、編號6相同欄內「隱形眼鏡盒」應更正為「隱形眼鏡盒4盒」外,其餘關於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冠廷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之犯罪情節,本案被告所顯見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程度,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亦同為財產犯罪,且本案8次犯行均係於前案執行完畢不到4個月內之短時間內再犯,足見其毫無警惕能力,無視法律規範之態度,就竊盜犯罪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兼衡被告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為22歲之青年,不思正途獲取所需,隨意挑選便利超商,行竊貨架上擺放之線上遊戲光碟供自己儲值使用、竊取護手霜、眼彩盒、美妝蛋、眉筆、防曬乳液、隱形眼鏡盒等物供個人使用、竊取 貝納 頌咖啡供自己飲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更係危害社會治安,實不宜輕縱。另衡酌被告坦承各次犯行,所竊取之各次財產價值(詳如起訴書附表及本判決前揭更正所示),迄今尚未賠償各該告訴人所受損失或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復考量被告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各次犯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就所處拘役及有期徒刑部分,各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查本案附表編號除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被告竊得之「專科完美防曬乳液1罐」業經警方尋獲並發還告訴人 蔡鈞安 外,其餘被告竊得之財物均尚未歸還各該告訴人,此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 陳明 確,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是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告竊得之財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僅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已歸還告訴人蔡鈞安之防曬乳液不予宣告沒收,其餘被告各次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於上揭修法時,業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與修正前刑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無庸再重複於被告定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第10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犯罪事實│主文(所處之刑及沒收)│├─────────┼─────────────────┤│起訴書附表編號1│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幸運海盜」線上遊戲│││光碟拾片(價值新臺幣玖佰玖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附表編號2│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護手霜1瓶(價值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附表編號3│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經典特調眼彩盒壹盒、│││Q彈力美妝蛋壹個、眉筆貳支(價值共│││新臺幣柒佰壹拾陸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附表編號4│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貝納頌咖啡壹瓶(價值新│││臺幣參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附表編號5│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線上遊戲光碟貳片(價值│││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附表編號6│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光碟貳片、日拋型隱形眼鏡盒肆盒(價│││值共新臺幣肆佰伍拾貳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附表編號7│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光碟貳片(價值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起訴書附表編號8│何冠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光碟柒片(價值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9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9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95號被告何冠廷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居嘉義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冠廷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08年8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嗣經 侯序穎 、王仁、 王麒瑋游佩璋 、蔡鈞安發現遭竊,報警究辦,經警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並於108年10月10日上午8時30分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何冠廷位於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住處搜索,查扣得附表編號5所示遭竊之防曬乳液(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侯序穎、王仁、王麒瑋、游佩璋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蔡鈞安訴由嘉義縣警察局 民雄 分局報告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冠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侯序穎、 王仁鴻 、王麒瑋、游佩璋、蔡鈞安指訴相符,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書各1份、監視器檔案翻拍照片、現場及查扣物照片共39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何冠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8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案如附表所示遭竊物品(防曬乳液除外),共價值新台幣3,168元,業據告訴人侯序穎、王仁鴻、王麒瑋、游佩璋、蔡鈞安等人陳明在卷,核屬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檢察官詹喬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依婷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竊盜時間年│竊盜地點│行竊手法、所得財物│備註│││/月/日時:││││││分││││├───┼─────┼─────┼─────────────┼───┤│1│108年11│嘉義市東區│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被害人│││月25日凌│大雅路二段│取貨架上「幸運海盜」線上遊│侯序穎│││晨5時2│557號全家│戲光碟10片(價值990元│提出告│││分許│便利超商│)得手後藏放於手提袋內,未│訴│││││結帳即離去。││├───┼─────┼─────┼─────────────┼───┤│2│108年11│嘉義市西區│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被害人│││月12日凌│興達路318│取貨架上護手霜(價值200│王仁│││晨2時42│號全家便利│元)得手後藏放於褲子口袋內│提出告│││分許│超商│,未結帳即離去。│訴│├───┼─────┼─────┼─────────────┼───┤│3│108年11│嘉義市西區│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同上│││月12日凌│新路337│取貨架上經典特調眼彩盒1││││晨4時3│之2號全│盒、Q彈力美妝蛋、眉筆2││││分許│家便利超商│支(價值共946元)得手後││││││藏放於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4│108年11│嘉義縣民雄│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同上│││月25日上│鄉興中村江│取貨架上貝納頌咖啡1瓶(││││午6時32│厝店江厝│價值30元)得手後藏放於外││││分│54之1號│套口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全家便利超││││││商│││├───┼─────┼─────┼─────────────┼───┤│5│108年9│嘉義縣新港│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被害人│││月30日凌│鄉宮前村中│取貨架上線上遊戲光碟2片│蔡鈞安│││晨2時28│山路35號│(價值100元)、專科完美│提出告│││分許│全家便利超│防曬乳液1罐(價值230元│訴││││商│,防曬乳液已發還)得手後藏││││││放於褲子口袋內,未結帳即離││││││去。││├───┼─────┼─────┼─────────────┼───┤│6│108年11│嘉義市東區│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被害人│││月7日凌│垂楊路132│取貨架上「星城online」線│王麒瑋│││晨5時47│號全家便利│上遊戲光碟2片、日拋型隱│提出告│││分許│超商│形眼鏡盒(價值共452元)│訴│││││得手後藏放於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7│108年11│同上│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同上│││月22日晚││取貨架上「星城online」線││││上9時26││上遊戲光碟2片(價值100││││分許││元)得手後藏放於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8│108年11│嘉義市東區│趁店內店員疏未注意之際,竊│被害人│││月25日凌│日新街238│取貨架上「星城online」線│游佩璋│││晨4時29│巷69號│上遊戲光碟7片(價值350│提出告│││分許││元)得手後藏放於外套口袋內│訴│││││,未結帳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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