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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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徐哲宇 被告 謝志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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