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告 金進傳 被告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新台幣(下同)37,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1,00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