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職參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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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職參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職參字第1號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森活工坊有限公司代表人 黎文忠 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被告黎文忠犯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森活工坊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黎文忠因以森活工坊有限公司(下稱森活公司)名義販賣仿冒商號貨物、虛偽標記商品,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253條、第254條之販賣仿冒商號之貨物、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案件審理中;而如附表所示仿冒冰溫兩用敷袋商品,則係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同年月25日交付予告訴人萊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經警方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倘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10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規定,沒收對象可能包括森活公司,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森活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志宏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楚君附表:
┌─────┬──────┐│黎文忠於10│黎文忠於103││3年3月24│年3月25日交││日交付萊禮│付萊禮公司回││公司回收數│收數量││量││├─────┼──────┤│藍格紋16個│素藍6吋13個│││(含裸裝5個│││)│├─────┼──────┤││素藍9吋11個│││(含裸裝2個│││)│├─────┼──────┤││藍格紋6吋8│││個(含裸裝3│││個)│├─────┼──────┤││藍格紋9吋2│││個(含裸裝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