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秀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