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洪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宗傑 (兼 胡何秀蓮 之繼承人)、 胡宗慈 (即胡何秀蓮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胡何秀蓮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胡何秀蓮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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