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債權人和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工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晶企業有限公司、 童金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標的債務人為「 趙建銘 」之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威晶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4年2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5594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