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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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原告AW000-A111556(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柯萱如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