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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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聲請人冠文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得對相對人請求車損之原因事實(如為車禍事故,應陳述事故發生車輛、時間、地點,以及受有何損害、應由相對人負責賠償之原因)。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