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4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95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977號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97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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