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劉又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09元,及其中11,40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4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40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9500元,共計新臺幣3090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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