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賴姣嬑 被告 蔡昀佑 兼法定代理人 徐玉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