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