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請人 劉麗真
相對人 宋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台北市
內湖區
大湖段
三小
47-1
1,287.5
1/1
2
台北市
內湖區
大湖段
三小
77-1
1,29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