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請人 劉麗真

相對人 宋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台北市

內湖區

大湖段

三小

47-1

1,287.5

1/1

2

台北市

內湖區

大湖段

三小

77-1

1,29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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