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黃健治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因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賴佑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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