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行專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原告 蘇裕詮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忠智
參加人 尤婉甄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輔佐人 林柄佑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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