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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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仕傑 被告 楊丞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雲璽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金訴 字第 8 號(113.01.30)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32 號裁定(113.03.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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