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 莊木水
莊得盛 莊松男 莊春安 莊武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武超 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8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3,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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