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2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90年12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五字第裁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該條例之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又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於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辦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亦分別訂有明文。另道路交通異議案件,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依同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
二、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載有明文。
三、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名 辜燕如 )名下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因未依規定懸掛號牌行駛於公路,為警當場攔停並掣單舉發,惟上述違規行為,係伊鄰居 蔡小玉 ,在未經伊同意下擅自騎乘使用所致,又蔡小玉於受舉發當時亦在違規舉發通知單上親自簽名無訛,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確因「機車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規定位置懸掛」之違規,經警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之規定舉發(原舉發知單號碼:88彰警交字第156230號),嗣原處分機關再據以前揭條文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吊銷牌照,於法應無不合。
五、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受處分時之戶籍登記地址係「彰化縣○○鄉○○村○○路○○號」,有96年3月20日之統號查詢全戶基本資料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據,堪認原處分機關向受處分人之前開地址所為之送達行為,並無不法,惟原處分機關就受處分人上開違規事件,於90年12月17日所為之彰監五字第裁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經交由郵政機關向受處分人位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之住所地為送達後,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故將該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處分人之父親辜用代為收受,此有原處分機關函覆之送達證書影本1份附卷可憑,是堪認本件裁決書業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送達,縱令受處分人並未實際收受該文書,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如對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首開說明,應自送達生效之翌日即90年12月25日起算20日,至91年1月13日止為之。
(二)另本件受處分人收受送達時之戶籍登記地址係「彰化縣○○鄉○○村○○路○○號」,依照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及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之規定,其在途期間為2日,應加計之。從而受處分人至遲應於91年1月15日以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始為合法。然受處分人卻遲至96年3月5日始向彰化監理站提出異議書狀,此有蓋有彰化監理站公文收文專用章之聲明異議狀1份存卷可考,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是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