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俸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25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本院103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凃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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