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俊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5年6月、5月,接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104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2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0150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015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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