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昇帆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00元,總清償金額180,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13.67%。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司執消債更13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自陳其現於第三人吳○基開設之基藝水電工程行擔任
水電工程助手,日薪1,100元,平均每月工作日數為24日,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6,4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及基藝水電工程行之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以24,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顏○璇育有三名未子鄭○婕(000年0月生
)、鄭○齊(104年6月)、鄭○晨(106年11月),均尚未滿5歲,顯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
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須分擔18,582元【計算式:12388×
3÷2=18582】,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12,000元(每人每月4,000元),爰以每月12,000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子女之費用。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9,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憑。債務人陳報該租金係與顏○璇平均分擔,其每月實際支出房租為4,
500元,並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6,948元,連同上開租金支出4,500元,總計11,44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參酌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其數額尚未足該該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
1項設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900,800元【計算式:264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688,256元【計算式:(11448+12000)×72=0000000】,所剩212,54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12544】,僅須其中5分之4即170,035元【計算式:212544×4/5=17003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180,000元,已高出9,96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3.67%││5.債務總金額:1,317,121元。││6.清償總金額:180,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67,303│507│36,504│││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153,116│291│20,95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4,510│160│11,520│││股份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55,828│865│62,280│││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26,333│430│30,960│││股份有限公司││││├──┼────────┼──────┼─────┼──────┤│6│台灣永旺信用卡股│130,031│247│17,784│││份有限公司││││├──┼────────┼──────┼─────┼──────┤│││││││總計││1,317,121│2,500│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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