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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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9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展交通有限公司、 洪有東 及 劉雯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54,400元)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