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澄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金澄亞 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金澄亞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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