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救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代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淑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6
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20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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