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389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理人 葉庭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家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55,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和解
書和解金額新臺幣60,814元不相符,請釋明不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