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周孟緯 被告 張正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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